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简答题)

发布时间:2014-04-04 共2页

  一、简答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A、B、C三人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普通合伙人,C为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顺发贸易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C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C对D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D签订了600万元的买卖合同。D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500万元,不足以清偿100万元的货款。
  (2)C同甲合伙企业进行了15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A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C自营同甲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80万元。合伙人B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80万元应当归甲合伙企业所有。
  要求: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①债权人D能否就甲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并说明理由。
  ②A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③指出B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顺发贸易有限合伙企业"。
  (2)①C的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③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3)①债权人D可以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②A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B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外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3)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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