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货币资金审计查处财务舞弊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2页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动性最强、最易被侵吞挪用的资产。企业发生的舞弊事件大都与货币资金有关。本文主要围绕针对货币资金舞弊需要实施的审计策略以及需要特别注意的审计细节展开讨论。
  一、银行函证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已销户的银行账号也应包含在银行函证范围内;另外,函证内容要包括有无质押、担保等情况。如果有质押、担保情形,应取得相关合同,进一步了解该业务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最后,函证一定要亲自派人随同被审计单位一同前往银行,如确实属于不方便上门函证的外地银行,则务必要亲自邮寄,回寄地址直接邮寄到审计人员办公地点而非由被审计单位地址由其代为签收,这样可以防止被审计单位伪造银行回函。
  特别提醒:如该单位有定期存单,必须要拿到存单原件,不能用复印件代替,并且观察企业提供存单原件的速度,如有搪塞现象,应保持高度关注。因为,可能存在下列定期存单相关交易,在复印件上是难以发现的:1.定期存单的存款期限跨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先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然后在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提前套现,用套取的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2.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从事质押贷款,而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质押贷款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3.定期存单背书转让,而特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转让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二、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
  一般审计人员都会索取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对账单,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对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进行辨别,银行单证属于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流转过的外部证据,其可靠性应被审慎评价,为避免企业在银行单证上作假,可以通过到银行进行调查,重新取得一定期间的银行对账单,或者通过亲自函证的方式加以解决;二是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而不是仅仅核对余额,还要查对存款、取款、转款日期、款项来源和用途、金融票据种类和号码等,对于银行提现记录必须与现金日记账的现金收入逐笔核对一致。
  主要的财务舞弊形式及应对策略如下:
  1.出借银行账号的情况多见于小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如建筑业等,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对账单上先有一笔资金收入,在相近日期又有一笔资金支出,金额相等,常以整数出现。对于这种情况;要进一步追查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必要时,可以进行函证。要核对有关的销售合同,查明是属于出借账号,还是收入没有入账;
  2.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多见于有避税需求的企业,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收入,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出。对于这种情况、审计的策略与前一种基本相同;
  3.挪用资金的情况多见于资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较大,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一般是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支付,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回,资金的支付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也可能流向证券营业部等其他单位。审计人员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除了进一步采取追查措施以外,要根据情况,必要时向主管人员反映情况。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存入证券公司的款项,要跟踪资金走向,到证券公司延伸调查。一方面要看资金转到证券公司的真实用途,即交易性质是进行委托理财还是进行证券交易业务。另一方面要看资金的流动轨迹,关注资金的去向,核算交易的损益;对于委托理财,要索取委托理财合同,关注其风险性及核算的真实性。
  三、现金盘点
  现金盘点应在事先不通知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情况下突击进行。避免由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了解到审计人员将要实施库存现金盘点而早有防备,致使现金盘点达不到预期效果。当现金存放在单位不同地点的保险柜时,应安排几个盘点小组同时对单位每一存放处的保险柜现金展开盘点,或将每一存放处保险柜先做封存,然后逐一盘点。避免被审计单位在现金实际盘点过程中,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应付盘点,致使此次盘点失去原有的作用,达不到预期的审计目标。特别提醒:
  1.在现金盘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招待费清单在出纳的保险柜中,这些原始记录没有附在记账凭证中报销发票的后面,也有的被审计单位记账凭证中报销发票的后面附的是经单位有关人员清理过的招待费清单,这样会计处理都违反了现行的有关法规,由此深入全面核对该单位的大宗招待费发票,有时会发现被审计单位虚开招待费发票,从而形成"账外账"或"小金库"。
  2.在现金盘点审计中,注意盘点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存根、作废存根和空白支票,并做详细记录与现金、银行存款审计结合起来,往往能有意外发现。审计中发现的"账外账"的形成有的就是把作废的转账支票存根附在记账凭证后作为附件,现行的转账支票看不见对方户名和账号,实际转出的与转账支票存根上注明的转入单位不一致,而是转到被审计单位下属的"三产",出具的报销发票和合同是虚假的。
  3.在现金盘点审计中要关注出纳和会计的保险柜中的个人名义的投资项目和单位法人代表的房产证、土地证和有关资信证明等。出纳和会计保险柜中存在上述物品首先违背《现金管理条例》。同时,这些物品是私人物件,放在出纳和会计人员保管属不正常现象,有可能是单位账外资产,以此为线索与审计其他事项相结合进行追查,有可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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