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审计师考试辅导: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实行从价税的,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款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购货方的款项。销售应税消费品发生价软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应当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计税依据: 
  ①凡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例如: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果纳税人用于本企业基建、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的自制消费品,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就应依法通过公式换算出组成计税价格,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在这种情况下,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该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十(1—消费税税率)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l一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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