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报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2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没有后续班,可作如下处理:
  (一)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习费用按新班规定办理;
  (二)复学时无相近专业或不愿编入相近专业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本科连续留级及第三次留级者;专科第二次留级者;
  (三)不按规定进行学期注册者;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具有我校学籍又报考其他院校并被录取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者;
  (八)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九)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立即办理退学手续并离开学校。对于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含1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因退学发生的退费问题遵照《黄淮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并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和法令,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须报成教学院院长批准;受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经教学承办单位主管主任签署意见,经成教学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经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处分。处理时要严肃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与学历证明。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习至最后一学期,经补考有5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通过者,准予毕业。不及格课程达5门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须重修。
  第四十条 重修年限为1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1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若没有后续班,基础课可随其他专业重修,专业课自修,随下一年级毕业前补考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重修学生须缴纳等同下一年级全年学费标准的重修费(教材费可以免交)。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一学期的期末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重修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第四十三条 持有结业证书而仍有补考机会的学生,结业半年后、1年内对不及格课程可再申请1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无论何种原因,仍没有取得毕业资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四条 所有换发毕业证者,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2份,省教育厅和学校各留存一份)和《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报省教育厅审核验印。《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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