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闽政办[2004]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方案省卫生厅 省委农办 省委编办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药监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经研究决定,泉州市安溪县、龙岩市新罗区和厦门市同安区为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62号精神,现就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试点工作任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试点,研究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组织等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方式,为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提供经验。各地在试点期间不要定指标,不要赶进度,不要盲目追求试点数量,要注重试点质量,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多方筹资。逐步建立由政府组织和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各级财政要统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三)以大病统筹为主,因地适宜,形式多样。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多种形式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确保农民群众受益,减少农民因病致贫的风险。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省和试点县(区)所在的设区市成立由卫生、农办(扶贫)、民政、财政、农业、发展改革、教育、人事、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编办、残联、法制、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有关具体工作。省卫生厅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重点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帮助解决疑难业务问题。

    试点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包括宣传、发动、筹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等;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县、乡(镇)经办机构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级政府要为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适当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

    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使经办机构的具体业务管理职能,但县级人民政府应以购买服务形式交付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报酬与利润。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缴费。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应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提高缴费标准,争取达到15元。

    2.政府资助。各级财政对试点县(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年人均筹集总额不低于15元,争取达到20元。

    2004年省级财政对泉州市安溪县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人均1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龙岩市新罗区给予补助100万元,按农民参保人数平均补助到人。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的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区)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厦门市同安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各级财政筹资额、分担比例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

    试点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巩固发展新型合作医疗的计划,并列入同级财政逐年预算。

    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提供一定医药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和发展。

    (三)资金管理

    1.管理方式。省级财政等部门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各试点县(区)要选择网点覆盖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基金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所有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处。

    2.规范资金收缴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及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简化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征收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各级财政资助的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省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实际人数和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直接下达到试点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设区市和试点县级财政要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及时、全额下拨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3.合理确定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

    4.探索简便的报账方式。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核销,已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四)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2.监督措施。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对于投诉事项,经办机构要及时给予答复。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五)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要将试点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农村预防、生殖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和优势,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六)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省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责。各级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还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同时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二)基线调查,制定方案。试点县(区)组织基线调查,掌握当地农民的疾病、就医、农村卫生机构的就诊和费用及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意愿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测算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确定实施方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实施业务培训与现场指导。

    (三)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好处,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 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启动实施。各试点县(区)按照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运行。

    (五)指导与检查。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现场督查。

    (六)总结与评估。各试点县(市、区)经过半年(6~11月份)运行,定于今年12月份总结、评估试点县工作的经验与存在问题,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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