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1984年11月24日政办〔1984〕141号)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1-24
  【生效日期】1984-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是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科研、教学、药检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作。为加强管理,提高使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医疗器械实行分级管理。凡使用价值(指单机)万元以上器械的单位,每年年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统计报表。地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业务管理和经济管理。
  
  二、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积极购进性能好、技术先进的医疗器械。在选购时,要注意掌握下列条件:
  
  1、有较大的工作量,较好的经济效益;
  
  2、有满足安装的房屋设施,附属设备;
  
  3、有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技术人员;
  
  4、有经费和外汇计划。
  
  三、医疗器械购进后,应及时验收、安装,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档案卡片,指定专人管理。万元以上的器械应将验收、安装、使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四、拥有技术先进、性能较好的医疗器械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设中心仪器室,实行专管专用,并可对社会开放,适当收费,以提高使用率。
  
  五、对应业务变更或不具备安装条件,闲置半年以上的医疗器械,省卫生厅可根据财产管理权限另行调配或有偿调拨。
  
  六、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配备维修、保养专职人员,定期检查器械质量,校准计量,以保证器械性能精确、稳定,计量准确无误。
  
  七、使用医疗器械应本着微利保本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
  
  八、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定期编制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