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冀政办〔2003〕19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3〕19号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2003-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疗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7月14日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疗管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努力满足广大农民基本疗需求,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发展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省选择3个县(市)先行试点,各市也要开展试点工作,从2004年起逐步推开,到2010年,在全省农村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与小康建设相结合,同步推进,凡是达到小康标准的县(市)必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要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张家口、承德市要确保如期实现上述目标。

   二、遵循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合作疗经费;乡(镇)、村体对新型合作疗要给予资金等扶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确定举办形式、筹资标准、支付范围和补偿比例等。(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疗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疗服务。(四)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三、组织管

   (一)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能力,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县、乡、村联办。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以先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二)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疗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农村合作疗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疗管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疗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疗管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农村合作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疗基金中提取。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

   四、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农民为参加农村合作疗而进行缴费,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无经济能力缴纳合作疗费用的,由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利用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疗。

   (三)有条件的乡村体经济组织要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疗的乡村体经济组织的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

   (四)政府补助实行分担体制。省、市、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按实际参加合作疗的人数和补助定额给予资助。从2003年起,在中央财政对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的农民每年每人给予10元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实行分级负担。对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补助比例为4∶3∶3;对非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补助比例为3∶3∶4.合作疗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市级财政补助不包括市区以内的农民,城市所辖区的农民合作疗补助由当地政府安排。乡级财政是否对合作疗给予资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资金管

   农村合作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县级农村合作疗管委员会要制定合作疗基金管的规章制度,建立合作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全县统一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一)农村合作疗基金由农村合作疗管委员会及农村合作疗经办机构进行管。农村合作疗经办机构应在管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按照规定合筹、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疗基金。(二)农村合作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的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疗基金专用账户;县、市级财政应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的实际人数将支持资金逐级落实到位,划拨到农村合作疗基金专用账户;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和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向市级财政划拨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全额划拨到农村合作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要结合财政国库管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

   (三)农村合作疗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农民的疗费用,重点对大额疗费用或住院疗费用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大额疗费用支付与小额疗费用支付相结合,在抗御疾病风险的同时兼顾农民的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合作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县(市)要根据资金筹数额和当地实际,科合地确定支付范围、补偿比例、起付点、封顶线和常规性体检的项目和方式等,防止农村合作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六、监督管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疗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疗基金使用和管情况。农村合作疗管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二)要尊重参保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农村合作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疗管委员会汇报合作疗运行情况。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每季度按时向社会公布合作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农民的民主监督,确保合作疗基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使用。(三)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并认真执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疗经办机构的合作疗基金收支和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疗服务管

   (一)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络建设。通过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在农村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到位的农村卫生服务络和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队伍,不断提高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民提供满意的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在农村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并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二)规范疗卫生服务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合作疗基本用药目录。提供服务的定点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制度,规范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合检查、合用药,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疗费用。要规范农村药品的供应渠道,实行药品统一采购,严禁假劣药品进入农村疗卫生机构,保证农民用药安全。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是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疗工作。(二)各地要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疗管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县(市)的实施方案或具体办法,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三)搞好试点,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疗管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稳步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人员的培训,保证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四)要切实加强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实施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县(市)和乡(镇),要有专人负责合作疗信息收、、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准确掌握合作疗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为政府科决策,推进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