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 一个孩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本办法所称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只生二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采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A型)条款(98版利益返还型)》承保,是指由乡(镇、街道)或县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投保人,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和监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各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办保险业务。

  第二章 投保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交纳保险费为每对夫妇最低1000元(夫妇每人各享受500元)。在地方财力许可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最低标准之上适当提高保险交费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本人自愿增加保险费投保的,增加的保险费由个人自负。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最低保险费交费标准由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下列比例共同承担:

  1、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投保资金分别承担的比例是: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财政和乡(镇)各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20%;

  2、全省16个贫困山区县投保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20%,市和县(区、市)财政各承担30%,乡(镇)承担20%; 3、其他县(区、市)投保资金分担比例为:省财政补贴10%,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财政和乡(镇)各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10%.

  第八条 省、市、县(区、市)的投保资金和村民委员会的投保资金均集中到乡(镇、街道、农林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乡级计生办),由乡级计生办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办法及保险责任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保险办法和保险责任按保险公司制定的《中 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执行。

  第十条 夫妇双方均为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为男方60周岁,女方为55周岁。

  第十-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每年领取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自约定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第十年的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为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规定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可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申请给付养老金: 1、保险凭证; 2、投保的乡级计生办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书》; 3、被保险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4、如为委托代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二)保险公司将每年养老金送上门或通过银行等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待遇自动丧失,保险手册同时作废,保险公司凭投保人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四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 凡符合办理养老保险条件申请保险的,应填写一式三份的《投保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投保人签订《办理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已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定期接受查环查孕。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乡级计生办的管理职责:

  1、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书》,并在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2、建立被保险人档案管理制度。将保险单、《申请表》和《合同书》分类建档,并按照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的要求组织查环查孕;

  3、对投保后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对象,审查其投保期间的计划生育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养老金领取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4、负责提供养老保险业务的变更等有关证明;

  5、建立《养老保险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级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八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1、对所属乡镇或农林场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与同级保险公司和财政部门共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市计划生育部门,市计划生育部门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计划生育部门;

  3、县(区、市)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底对下年应投保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投保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4、市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底将所属县(区、市)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投保计划汇总,并按本市应投入的投保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省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后汇总全省《统计表》,并于10月31日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按计划生育部门制订的投保计划,将所需要的投保资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审核后于30日内,将投保资金下拨到下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区、市)财政统一预付,省财政厅在接到省计划生育部门提交的《统计表》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下拨各市、县 (区、市)财政。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1、负责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并负责对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协办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2、建立全省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中心数据库,向被保险人发给保险手册,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

  3、加强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 4、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投保资金的管理和建立方便群众领取养老金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管理职责:1、做好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宣传发动工作;2、协助做好投保工作和监督保险责任的落实;3、协助和配合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有关的业务培训;4、汇总有关统计报表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5、协助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级计生办不予办理保险手续:

  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投保人有权退保,并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第二十五条乡级计生办拒不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对象办理保险手续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投诉,经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级计生办应在接到上级计划生育部门通知后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除按规定追究乡级计生办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县(区、市)计划生育部门可直接办理,投保所需资金在下拨的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工作不落实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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