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和维护医院医疗工作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5-08
  【生效日期】1981-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因病致贫家庭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未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非农居民家庭成员;常住非农户籍人员与农业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其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1、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杭州惠民医院就诊或在经杭州惠民医院同意转入的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以及在所在区的一家指定区级医院(具体另定)就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家庭成员累计超过其家庭年收入部分(扣除该家庭年最低生活费,最低生活费按低保标准×家庭人口×12个月计)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的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杭州惠民医院就诊或在经杭州惠民医院同意转入的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以及在所在区的一家指定区级医院(具体另定)就诊(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
  
  2、社会捐赠款;
  
  3、利息收入等。
  
  五、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局是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与市各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做好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卫生、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1、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于次年1月,持身份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户口薄、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农业户籍的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还必须提供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初审后分批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
  
  3、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交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疗费救助金额,并返回社区公示7天。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汇总上报至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逐级下拨医疗救助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七、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处理
  
  1、当年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1万元或当年已死亡人员可提前予以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按经医保机构核定的应救助额的80%预付,次年结清。
  
  2、对已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就医特别困难、因患严重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人员的救助问题,由市民政局提交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八、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信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局牵头,研究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对城镇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4号)同时停止执行。
  
  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城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农村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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