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是WTO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的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一) 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措施
在没正式确认倾销之前,为防止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形式
(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时间: 4—9月
2. 最终反倾销措施
终裁定倾销成立 征收反倾销税
(二) 反补贴措施
1. 临时反补贴措施 保证金或保函作为担保征收临时反补贴税(4个月)
2. 最终反补贴措施 最终征收反补贴税
(三) 保障措施
1. 临时保障措施 提高关税形式(不超过200天)
2. 最终保障措施 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4 10年)
(四)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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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条件不同 |
适用对象不同 |
具体实施形式不同 |
实施期限不同 |
| 反倾销措施 |
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
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
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
| 反补贴措施 |
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
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
| 保障措施 |
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
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
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
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