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 000票)以上;
(3)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4)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5)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 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2.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4.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