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一章第三节辅导(7)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律制裁。《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有关海关行政规章等都对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时效、管辖、执行等规定,也都适用于对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海关将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海关将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3.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海关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3.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4.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6)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7)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8)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上述规定中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6.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7.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而未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或者未提交合法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9.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3)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10.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出让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等情形的;
  (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11.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1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1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14.海关对于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此外,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登记,因此与报关活动相关的其他法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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