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一章第四节辅导(3)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1.注册变更
  报关员注册变更是指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情形。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对报关员提出的变更报关员注册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可以当场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报关员证的,海关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准予变更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报关注册变更不包括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情形。
  2.注册延续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手续。
  报关员注册延续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有:
  (1)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2)报关员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海关比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员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报关员注册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海关应当在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海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换领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准予延续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海关对不再具备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四)注册的注销 
  对于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报关员辞职、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或者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形,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报关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的,所在报关单位应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关员证和报关员资格证书。不能提交报关员证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所在报关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手续,不能提交报关员证和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五)其他规定
  1.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3.海关对申请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撤销、注销等活动,《执业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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