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二章第一节辅导(2)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二、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
  对外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任何从事对外贸易的活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来实现的。我国《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划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而这些贸易,尤其是货物进出口贸易以及以货物为表现形式的技术进出口贸易,都是最终要通过进出境行为来实现的。海关作为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海关法》所赋予的权 力,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决定了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
  对外贸易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合理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各尽其责的通力合作来实现的。我国《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国家贸易管制是通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或者下发相关文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和相关文件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管理来实现的。缺少海关监管这一环节,任何对外贸易管制政策都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力。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该条款不仅赋予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力,还明确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行政管理职责的分工,与对外贸易管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分别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局)负责制定、颁发,海关则是贸易管制政策在货物进出口环节的具体执行机关。因此,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或制定有关监管程序时,必须以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重视这些法律、法规与海关实际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准确贯彻和执行政策作为海关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原则,制定合法、高效的海关监督管理程序,充分运用《海关法》赋予的权力,确保国家各项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由于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或者下发相关文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相关文件及其他单证(报关单、提单、发票、合同等)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因此,执行贸易管制的海关管理活动也就离不开“单”(包括报关单在内的各类报关单据及其电子数据)、“证”(各类许可证件、相关文件及其电子数据)、“货”(实际进出口货物)这三大要素。“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进出口受国家贸易管制的货物,只有在确认达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放行。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海关通过审核“单”、“证”、“货”这三要素来确认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而这三要素中的“单”和、“证”正是通过报关环节中的申报手续向海关递交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申报意味着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该条款是关于收发货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时在申报环节的法律义务的规定,也是前文所阐述的有关“‘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的法律依据。因此,报关不仅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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