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二章第二节辅导(4)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二)限制出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出口。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非配额限制。
  (1)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的收汇及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①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 规定数量总额,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需求并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非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目前,我国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出口、两用物项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等许可管理。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遵照下列原则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④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涉及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制造、饮料制造、纺织、造纸、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几十个行业领域的上百项技术。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企业持证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自由进口货物进口前对其进行自动登记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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