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二章第四节辅导(2)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国家限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一)管理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
  为便于对上述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实施管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上述法规联合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并发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列入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的进出口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前,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2011年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4种)、易制毒化学品(42种)、放射性同位素(8种)共3类。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52种)、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63种)、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44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4种)、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37种)、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85种)、易制毒化学品(58种)、计算机(6种)等共8类。
  如果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执行。
  (二)办理程序
  1.进出口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1)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3)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除上述批准文件外还应提交: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 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对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2.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其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或变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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