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选择题(2)答案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4页

第1题试题答案:A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6:物权的概念及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我国民法体系中上规定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对物权做如下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抵押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等。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凡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质权。凡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抵押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就独立存在,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这种权利的直接效力是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称为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第2题试题答案:C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22: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构成。 其中,法律主要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1990年4月1日起实施。)。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迈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为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部法律除确立了中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还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主要管理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十分丰富。 房地产的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的,主要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房地产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廉价住房管理办法》等。 此外,还有《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多项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项技术法规。

第3题试题答案:C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2:代理权和代理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因授权而取得代理权; 2.因指定而发生; 3.因法律规定而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 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 2.代理权不得滥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不得有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 (5)利用代理权从事违法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4题试题答案:C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2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第5题试题答案:B 知识点: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考点8: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城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糖。 4.临时用地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同农村集体经济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但临时用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按征用该土地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5.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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