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考点: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般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承保为承诺。

  但有时,保险人在审查后增加新的条件,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需要投保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

  (1)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提供单证的义务

  4.防损救灾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2.承担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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