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注册会计师频道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考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特为考生提供权威考试复习资料及课后练习题,本讲为经济法第一章课后练习题及答案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房屋和家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2.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5.在物保与保证并存时,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关于清偿顺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当事人另行约定

  B.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物保优先

  C.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物保优先

  D.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优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债的担保有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种,其中物保就是《物权法》中的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的担保指保证,金钱担保指定金。三种保证方式并存时,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选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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