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追索权(9.9)

发布时间:2016-09-13 共1页

多选题

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见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持票人未在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本题选B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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