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二)

发布时间:2014-02-22 共3页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例题•多选题】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一些相同之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都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B.投资人均为2人以上
  C.投资人都可以用实物作价出资
  D.公司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人有限公司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所以A选项错误;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B选项错误。
  【例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下列人员中,可以接受张某书面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的是( )。
  A.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刘某
  B.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赵某
  C.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王某
  D.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刘某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制度。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例题•单选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不得连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节 公司债券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000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000万元债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公司的申请可以批准
  B.若本次5000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该公司的申请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例题•综合题1】有限公司设立、组织机构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③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
  ④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3年。
  【考点复习】此处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注意这里没有最低人数的规定,因为新《公司法》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5.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最高是注册资本的70%。
  6.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7.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考点复习】此处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
  2.股东会是公司股东的议事机关,股东决议有关问题一般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进行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元,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元,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②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
  (3)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2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3年。
  【考点复习】此处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注意这里没有最低人数的规定,因为新《公司法》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5.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最高是注册资本的70%。
  6.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7.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问题:
  (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考点复习】此处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
  2.股东会是公司股东的议事机关,股东决议有关问题一般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进行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复习】此处涉及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1.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或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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