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4页

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5.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1.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2.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4.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5.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海外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资格

(一)资格条件

(二)B股承销资格的申报文件

(三)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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