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4页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要求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998年)规定,基金上市推荐书由交易所 1~2名会员署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998年)规定,深圳交易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向深圳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1~2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

(三)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资格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由商业银行代理销售。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六、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

(一)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

记账式国债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

(二)申报材料

七、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企业债券发行人向两个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1~2个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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