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4页

四、股票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一)上市推荐人
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1~2家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对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要求公司聘请恢复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

(二)上市推荐人的条件

海外证券经营机构不能担任B股的上市推荐人。

五、转债和基金的承销与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一)转债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承销转债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A股承销资格。

转债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转债的上市推荐人至少要由交易所会员担任。

(二)封闭式基金的承销和上市推荐的业务资格
自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到2001年11月,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都由证券公司代销,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证券公司担任发行协调人。从2001年11月基金鸿阳发行开始,封闭式基金都由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发行。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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