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知识真题精选及解析65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2004年7月1日,某无线电厂与某电子元件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无线电厂委托电子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电子公司将于10月1日、12月1 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无线电厂在接货后次酲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无线电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电子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7月5日,无线电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电子公司。7月9日,无线电厂给付定金。10月1日,无线电厂接收了占合同总量一半的集成电路板,并支付了18万元,占合同总价款的60%。12月1日,电子公司通知无线电厂前来收取其余集成电路板与剩余原材料并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无线电厂提出,先取回集成电路板,其余货款在半年后一次付清。无线电厂的这一要求被电子公司拒绝。直到2005年7月,无线电厂仍未付款,电子公司拟通过行使留置权保障其债权。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5.本案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是( )。
A.2004年7月1日
B.2004年7月3 日
C.2004年7月5日
D.2004年7月9日

5.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由此判断,定金合同以定金交付之日为生效日。

6.本案中,对定金的处理方案应当是( )。
A.无线电厂收回全部定金
B.无线电厂可收回60%定金
C.电子公司取得全都定金
D.电子公司退回40%定金

6.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无线电厂已履行了60%的合同义务,故可以收回60%的定金。

7.电子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财产包括( )。
A.未交付的集成电路板
B.剩余原材料
C.与剩余货款价值相当的集成电路板和剩余原材料
D.未交付的集成电路板和剩余原材料

7.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留置权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8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原材料不得留置,因而BCD都不正确。

8.电子公司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 )。
A.直接取得留置物所有权
B.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
C.与无线电厂协商以留置物折价抵债
D.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

8.正确答案:BC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留置权实现的方式。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实现的方式包括协商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留置权,而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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