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特点(2)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3页


         应该看到,自从2003年社会上刮起的一股所谓“保留怒江生态江”的谣言,整个社会公众也经历了一次对怒江的再认识过程。2005年4月,一些水电专家和反伪科学工作者专门到怒江进行了实地考察,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之后,无情的揭露了极端环保人士的一系列关于怒江生态江的谣言。这些行动以及随后各级政府部门启动的怒江水电开发工作,就是落实温总理的“慎重研究、科学决策”的指示的具体体现。

         《公开信》第四段说“怒江开发论证过程中,媒体充分报道,公众广泛参与,环保部门敢于承担压力,中央政府审慎负责,对此我们深表赞同,希望能够就此在中国水电开发和其他大型建设项目的决策中开启一个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新纪元。然而怒江工程叫停之后,有关怒江水电开发的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和内容并未公之于众,公众完全无从了解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准备如何避免环境损害,如何安置移民,如何保证水库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在经过数月的沉默之后,才从零星的媒体报道中看到了第二轮怒江流域规划环评专家审查会于2004年11月13日在北京举行的消息。《南方周末》援引与会代表的陈述,称他是在会议召开前突然得到通知赶来北京的,在会上发放了由国电公司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和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作出的环评报告和其他一些相关资料,会议结束之后都被收走,因此他甚至不能回忆起这次会议的全称。”

         会议代表答复:

         参加会议的代表认为: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环保官员的反坝倾向,就制造政府部门之间对立的误导宣传。2003年9月3日,个别环保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主要召集了一批具有反水坝思潮的专家、学者召开的怒江环评论证会,制造出了一系列怒江生态江的谣言。并在个别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配合下,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所谓“保留怒江生态江”的风潮,经过两年多来的反复争论、较量,现在这些谣言已经基本被揭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环评审查的专家,应该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会专家不能代表任何个人或小团体的意见。显然,由于个别官员违反了这些法律程序,已经给我国的怒江水电开发和国家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我们应该对这些教训进行必要的追究和深刻的反思。防止这类个别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制造谣言破坏国家发展的事件重演。

         有代表认为:公开信埋怨怒江开发的环评报告至今未能公之于示,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怒江是国际河流,怒江水电开发规划属于国家机密,不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加以公示。况且我国尚无重大工程项目公示的先例,具体操作上也有极大的困难(公开信所列举的圆明园环评报告公示,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都不能不说是一个失败的典型。整个事件,最后不得不以停止一切新闻报道而草草收场,这个教训我们应该吸取,不能再让一些极端环保谣言干扰正常的国家建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满足一部分群众“了解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准备如何避免环境损害,如何安置移民,如何保证水库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中国投资杂志社》出面组织了一个类似准听证会的研讨会“中国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高层论坛”。会议请来了怒江开发的主要规划设计人员、各方面的有关专家,和当地群众、政府的有关人员,可以解答极端环保人士对怒江开发的各种质疑。但是,当会议主办单位三番五次的邀请写公开信的组织和个人选出最有能力的代表来参加这次会议,环保人士们几乎都不肯来参加会议。曾经写信给总理误报有关怒江开发问题的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李小溪,代表极端环保人士回信说;“因为没有公示环评报告,信息不对称。时机不成熟,不能来参加会议”。公示环评报告是不可能的,而要求公示的人们又非要把这个违法要求,作为他们了解情况(满足公示的目的)的前提。这种逻辑,明显的是一个解不开的死结。

         由此可见,极端环保人士们公开信上的所谓要求,如果不是口是心非的。他们就应该通过有水电设计、规划部门的专家参加的会议,掌握需要了解的具体情况,而不应该一方面拒绝出席专门让他们了解情况安排的会议,另一方面还非要求把国家机密公示。这种态度只能用来制造矛盾言,是根本不能够解决问题的。

         《公开信》第五段说“这种决策过程不符合重大决策要求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决策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倡导并正在认真实施的信息公开原则。2003年9月1日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同时“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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