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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重点导读

发布时间:11-21

页 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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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定应纳税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当采用一种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因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四)税收保全措施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强制执行措施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阻止出境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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