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务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区分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情 形 起诉时间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了解人民法院的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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