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要考点1

发布时间:2014-03-19 共3页

 1、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时间: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方式:书面、口头(须有书面记录)。

  3、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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