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卫生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两部委文件只确定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收费标准。地方考区、考点组织考试工作所需收取的医师资格报名费标准及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标准,请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意见,抓紧商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收取的考试费,请连同地方收取的报名考试费一并在考生报名时收取。代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收取的考试费(医师每考生40元,助理医师每考生30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机构按报名人数及时汇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收取的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上缴卫生部证书工本费2.5元。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收取的执业医师注册费,按注册人数每人上缴卫生部5元,用于执业医师证书工本、执业医师注册软件的开发维护、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库的建设及全国执业医师注册的监督管理等支出。

  上述应缴卫生部的收费收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时汇缴卫生部收费与会计事务办公室。上缴卫生部以外的收费收入,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配使用。

  四、上述应上缴国家一级的收费收入,请分别汇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卫生部收费与会计事务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详见附件)。

  五、请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精神,抓紧做好地方医师考试、注册有关收费标准的申报,并认真做好1999年度考试、注册费的补收上缴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

    1.《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卫生部收费及会计事务办公室财政专户开户行及帐号

  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

  附件1

  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财综字[1999]176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发[1999]第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意你部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进行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审批。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67号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的规定,现就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按下列收费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40元;

  (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3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收取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附件3: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卫生部收费与会计事务办公室财政专户开户行及帐号

  1.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帐号:032―144174―05

  开户行: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

  2.卫生部收费与会计事务办公室

  帐号:032―14410―35

  开户行: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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