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名称及代码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卫医考委发[1999]第2号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你中心卫医考函发[1999]第23号收悉,经研究,请按核定后的名称及代码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名称及代码

  抄送: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及代码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及代码编制说明

  1.考试类别代码长度共2位。

  2.第1位是考试类别代码:

  临床为1;

  口腔为2;

  公共卫生为3;

  中医师为5;

  蒙医为6;

  藏医为7;

  维医为8;

  中西医为9.

  3.第2位是考生级别类别编代码:

  具有规定学历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的代码为1;

  具有规定学历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考生的代码为2;

  师承或确有专长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的代码为3;

  师承或确有专长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考生的代码为4.

  (师承和确有专长为中医类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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