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法监发[20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将于2002年7月1日实施,为配合《消毒管理办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规定》、《消毒产品分类目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规定》,同时修订了《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见附件),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附件:
1、《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2、《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
3、《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4、《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规定》;
6、《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