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考试考务管理组织机构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形式进行,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组成考点负责本辖区内申报人员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局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组织工作由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同时作为省直考点受理在筑有关单位申报人员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二、参考范围

  (一)参加考试人员范围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中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申请参加我省各级评审委员会开展的2025年度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关倾斜政策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下简称一线医务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优惠政策时间至2026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完成截止。
  2.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三、申报评审类别

  申报评审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以下简称双定向)、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以下简称民营专项评审)。

四、报名资格条件

  (一)社会化评审和民营专项评审报名条件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健康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副高级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双定向报名条件
  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67号)中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高层次人才参评资格报名条件
  对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凭学历学位证明和工作单位聘用材料(含录聘用文件及劳动合同)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规定
  1.2012至2015年期间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从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取得“Ⅱ类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67号)要求,符合申报“双定向”职称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报考医师、护士专业的,须具备相应执业准入资格,执业注册单位应为现工作单位。
  5.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临床类别医师通过省级“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通过后,允许报考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并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6.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五、考试专业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级别设置
  2025年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增“心理治疗”专业,共设置心血管内科等114个考试专业,考试级别为副高级。

专业编码

专业名称

专业编码

专业名称

专业编码

专业名称

001

心血管内科

04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079

中医皮肤科

002

呼吸内科

04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080

中医肛肠科

003

消化内科

042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081

推拿科

004

肾内科

043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082

中药学

005

神经内科

044

临床营养

083

职业卫生

006

内分泌

045

医院药学

084

环境卫生

007

血液病

046

临床药学

085

营养与食品卫生

008

传染病

047

护理学

086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009

风湿病

048

内科护理

087

放射卫生

011

普通外科

049

外科护理

088

传染性疾病控制

012

骨外科

050

妇产科护理

089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013

胸心外科

051

儿科护理

090

寄生虫病控制

014

神经外科

052

病理学技术

091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015

泌尿外科

053

放射医学技术

092

卫生毒理

016

烧伤外科

054

超声医学技术

093

妇女保健

017

整形外科

055

核医学技术

094

儿童保健

018

小儿外科

056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95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9

妇产科

057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096

理化检验技术

020

小儿内科

058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097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021

口腔医学

05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098

病案信息技术

022

口腔内科

06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099

口腔医学技术

023

口腔颌面外科

06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103

地方病控制

024

口腔修复

063

普通内科

108

消毒技术

025

口腔正畸

064

结核病

109

输血技术

026

眼科

065

老年医学

110

药物分析

027

耳鼻喉(头颈外科)

066

职业病

111

心电图技术

028

皮肤与性病

067

计划生育

112

脑电图技术

029

肿瘤内科

068

精神病

113

全科医学(中医类)

030

肿瘤外科

069

全科医学

114

中医肿瘤学

031

放射肿瘤治疗学

070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15

中西医结合内科

032

急诊医学

071

中医内科

116

中西医结合外科

033

麻醉学

072

中医外科

117

中西医结合妇科

034

病理学

073

中医妇科

118

中西医结合儿科

035

放射医学

074

中医儿科

119

介入治疗

036

核医学

075

中医眼科

120

重症医学

037

超声医学

076

中医骨伤科

121

中医护理

038

康复医学

077

针灸科

125

疼痛学

03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078

中医耳鼻喉科

128

心理治疗

  (二)考试专业选择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考试专业选择
  根据黔人社通〔2023〕55号文件要求,按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药学(含中药学)、护理学、医学辅助、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六个类别设置136个评审专业,具体申报评审专业与考试专业的对应关系详见附件2。
  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
  2.“双定向”职称考试专业选择
  “双定向”职称的申报人,申报评审专业与申请考试专业仅限于《2025年卫生系列双定向职称申报专业》(附件3)中所列专业。
  (三)考试形式和日期
  考试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进行,分8个场次,每场次120分钟;考试场次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7月5日/7月6日

六、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4月27日-5月23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入口∕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入口/,进行用户注册,并选择“贵州省2025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三)考点现场确认、资格审核。考点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时间5月12-28日。各考点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确认时间并向考生公布。具体报名事宜见《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注意事项》(附件4)。
  (四)考区审核考生报名资格。5月29-30日。
  (五)考点考区上报考场信息。6月6日前。
  (六)编排考场、试室和考生座位。6月13日前。
  (七)准考证打印。考生可于6月30日-7月6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打印准考证。
  (八)成绩发布。9月30日前。

七、考试成绩效用

  (一)申报2025年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无须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2025年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除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免试的申报人员外,均须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送评。
  1.考生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查询当年度个人考试成绩并及时保存网页打印。2023年起在贵州参加考试的合格人员,考试成绩三年有效,成绩有效期内仍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考试成绩取最高分纳入综合评价。
  2.参加考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级别为省、市、县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工作单位级别为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55分为合格。工作单位对应级别详见附件5。
  3.对我省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水城区、正安县、务川县、关岭县、紫云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沿河县、松桃县、晴隆县、望谟县、册亨县、锦屏县、剑河县、榕江县、从江县、罗甸县、三都县)申报“社会化评审”“民营专项评审”的县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达55分为合格。
  4.免试人员按照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考试分数按照同级别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综合评价。即:工作单位级别为省级三甲,考试成绩按照省级三甲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工作单位为市州级,考试成绩按照市州级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以此类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各级评审委员会对免试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

其他事宜

  考评工作纪律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对在考试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试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其他事宜
  (一)一线医务人员范围界定。本通知所指一线医务人员,依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援鄂医疗队员记功奖励决定》中明确的援鄂医疗队员名单,以及各市(州)卫生健康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要求,审核上报的截至2022年12月6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名单进行确定。
  (二)考试收费。按照《关于核定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2〕250号)规定标准执行,每人每次120.00元(含按协议上缴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部分);考试费核算缴纳待资格审核结束后另行通知。
  (三)加强考试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宣传力度,把考试工作文件及时传达到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鼓励支持基层一线和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和参加考试。要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的解释工作,切实让一线医务人员享受到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单位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让用人单位和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考试文件政策的相关调整。
  (四)考试考务工作安排事宜。省直考点负责受理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及驻黔部队医疗机构的考生报名和考试组织。非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和省直属单位的考生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考点报名参加考试。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由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按国家和我省卫生类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另行通知。
  (五)临床工作数据提取准备
  2025年凡准备向省级高评委(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社会化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民营专项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专业为《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评审专业列表》中所列专业(附件6)的,申报人及所在医疗机构需提前准备好任现职称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相关病案首页数据,病案首页应根据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评审时进行临床工作数据的提取。
  (六)考点联系方式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0851-87987161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0851-27613068
  遵义市卫生人员教育考试中心:0851-28920939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0858-8326135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0851-33236341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0857-8252362
  铜仁市卫生健康局:0856-5212951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0854-8512801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0855-2260313
  黔西南州卫生健康局:0859-3228571
  省直考点:0851-83617122
  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0851-8361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