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对象

  湖南省医疗卫生有关单位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报考条件

  符合《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详见湘卫人发〔2022〕5号文件)职称评价标准中基本条件和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报考卫生管理专业须坚持对岗申报原则,在医务部(含质控、感染控制、应急医疗)、护理部等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其中报考副高级职称,须先取得中级公共卫生(医院)管理专业职称并聘任满1年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报考正高级职称,须先取得中级公共卫生(医院)管理专业职称和副高级卫生管理专业职称并聘任副高满1年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对2022-2023年度已取得卫生管理副高级职称人员达到相应申报条件可申报正高级卫生管理专业。报考心理治疗专业副高级职称须有中级心理治疗专业职称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报考临床医学检验学副高级职称须有中级临床医学检验学职称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2027年前允许以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副高职称作为台阶报考临床医学检验学正高级职称。

三、报考事项

  专业理论考试卷面总分为100分,时长120分钟。
  (一)考试时间与地点
  2025年7月5日—6日在长沙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专业设置
  2025年度共设104个专业,新增老年医学(正、副高)、心理治疗(副高)2个专业,详见《2025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附件1,以下简称《专业设置和要求》)。报考人员所从事岗位(专业)不在《专业设置和要求》之列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三)报考要求
  1.报考人员须认真对照报考条件,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再报名参考。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参加考试的,成绩一律无效,报名费用不予退还,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报考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考人员分事业单位人员和非事业单位人员两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申报渠道和要求报名参考。事业单位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编制内(含备案制)人员,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以其它渠道申报参评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凡单位编制外聘用且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由其人事代理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3.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或相关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仔细核对报考人员各项信息是否与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原件信息一致,认真审核其学历、资历、专业等是否符合各项规定,并对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和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其报考。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协助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报考程序
  1.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5年5月24日—30日、6月3日。报考人员登录湖南卫生人才网(www.hnwsrc.com),在线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2025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核对无误后打印《报名表》,并在本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
  2.单位审核。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职数情况,严格审核是否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不得同意报考);非事业单位人员(含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按申报评审条件审核把关,在《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相应位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3.现场确认。所在单位或委托人事代理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总《报名表》。6月3日—5日到市州卫生健康委进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和省直厅局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到省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卫生系列职改办”)进行现场确认。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于6月7日—12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专业理论考试费用,费用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卫生系列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23〕1号)要求收取,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5.准考证打印。以湖南卫生人才网公布的时间为准(预计为7月1日—5日)。请报考人员及时登录湖南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五)成绩合格标准
  参评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专业理论考试以全省各专业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按正高70%、副高80%的比例确定合格标准。2025年起,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各市州负责。参评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或自主评审单位参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专业理论考试。
  (六)成绩加3分对象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国家相关部门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信息为准,以下同),此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
  2.参加半年以上1年以下短期援藏援疆及援外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
  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加分。
  (七)免考对象
  1.根据《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2〕14号)有关规定,援藏、援疆1年及以上且考核(含年度和集中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在援派期间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专业技术人才,援派结束返回我省参评职称,在援派前职称基础上按规定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免专业理论考试。
  2.根据湖南省援外医疗队人员选派管理有关规定,援外任务结束后,工作积极、业绩突出、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申报高一级卫生系列职称任职年限的,免专业理论考试。
  3.因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抗疫专项表彰奖励者,免专业理论考试。同时可按报考条件中学历要求降低一档破格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经面试(答辩)后,单列至特殊组别参加综合评审。此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层级职称。
  (八)不得申报情形
  1.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晋升的,执行《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详见湘纪发〔2022〕3号文件)相关规定。
  2.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的。
  申报参评人员在当年度确认文件下发前发生不得申报参评情形的,不予发文确认。
  (九)其它事项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提前一年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此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
  2.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申报人员参加本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参评,副高级职称综合评审单列。
  3.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相关要求执行。
  4.报考人员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申报参加2025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专业设置

附件1

2025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

专业

编码

专业名称

类别

执业范围

专业

编码

专业名称

类别

执业范围

1

心血管内科学

临床

内科专业

16

泌尿外科学

临床

外科专业

2

呼吸内科学

临床

内科专业

17

烧伤外科学

临床

外科专业

3

消化内科学

临床

内科专业

18

整形外科学

临床

外科专业

4

肾内科学

临床

内科专业

19

小儿外科学

临床

外科专业

5

神经内科学

临床

内科专业

20

妇产科学

临床

妇产科专业

6

内分泌学

临床

内科专业

21

计划生育

临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7

血液病学

临床

内科专业

22

小儿内科学

临床

儿科专业

8

传染病学

临床

内科专业

23

新生儿科学

临床

儿科专业

9

风湿病学

临床

内科专业

24

全科医学

临床

全科医学专业

10

结核病学

临床

内科专业

25

眼科学

临床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1

老年医学

临床

内科专业

26

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

临床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2

普通外科学

临床

外科专业

27

皮肤与性病学

临床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3

骨外科学

临床

外科专业

28

肿瘤内科学

临床

内科专业

14

胸心外科学

临床

外科专业

29

放射肿瘤治疗学

临床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5

神经外科学

临床

外科专业

30

急诊医学

临床

急救医学专业

31

重症医学

临床

重症医学专业

50

环境卫生

公卫

 

32

麻醉学

临床

麻醉专业

51

营养与食品卫生

公卫

 

33

精神病学

临床

精神卫生专业

52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公卫

 

中医

中西医结合专业(精神)、

中医专业(精神)

34

病理学

临床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53

放射卫生

公卫

 

35

临床医学检验学

临床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54

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36

放射医学

临床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55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37

超声医学

临床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56

寄生虫病控制

公卫

 

38

核医学

临床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57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公卫

 

39

康复医学

临床

康复医学专业

58

卫生毒理

公卫

 

40

心电诊断学

临床

内科、心电诊断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59

妇女保健

公卫

 

临床

妇产科学

41

脑电诊断学

临床

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60

儿童保健

公卫

 

临床

儿科学

42

疼痛学

临床

内科、外科、麻醉专业

61

中医内科学

中医

中医内科专业

43

介入治疗

临床

 

62

中医外科学

中医

中医外科专业

44

生殖医学

临床

妇产科专业

63

中医妇科学

中医

中医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45

口腔内科学

口腔

口腔专业

64

中医儿科学

中医

中医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46

口腔颌面外科学

口腔

口腔专业

65

中医眼科学

中医

中医(眼)耳鼻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47

口腔修复学

口腔

口腔专业

66

中医骨伤科学

中医

中医外科专业

48

口腔正畸学

口腔

口腔专业

67

中医肛肠科学

中医

中医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49

职业卫生

公卫

 

68

中医耳鼻喉科学

中医

中医(眼)耳鼻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69

中医针灸科学

中医

中医针灸推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85

放射医学技术

技术

 

70

中医推拿科学

中医

中医针灸推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86

超声医学技术

技术

 

71

中医皮肤病学

中医

中医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87

核医学技术

技术

 

72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中医

全科医学专业

88

临床营养

技术

 

73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中医

中西医结合专业

8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技术

 

74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中医

中西医结合专业

90

放射肿瘤治疗技术

技术

 

75

中西医结合骨伤学

中医

中西医结合专业

91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技术

 

76

药学

药学

 

92

输血技术

技术

 

77

中药学

中药学

 

93

心电图技术

技术

 

78

内科护理

护理

 

94

脑电图技术

技术

 

79

外科护理

护理

 

95

口腔医学技术

技术

 

80

妇产科护理

护理

 

96

微生物检验技术

技术

 

81

儿科护理

护理

 

97

理化检验技术

技术

 

82

中医护理

护理

 

98

血吸虫病防治技术

技术

 

83

卫生管理

技术

 

99

病案信息技术

技术

 

84

病理学技术

技术

 

100

心理治疗(副高)

技术

 

101

内科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临床

内科专业

102

外科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临床

外科专业

103

中医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中医

 

104

护理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护理

 

注:1.专业编码1-75、101-103号专业须具备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报考编码78-82、104号专业需具备护士资格证和执业证;

2.专业编码1-100号申报“省卫高”或“基卫高”评审者均可报考;

3.专业编码101-104号仅限参加“基卫高”评审人员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