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6)第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护士注册的规定,并通过注册建立护士信息数据库,以充分利用护士注册信息,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护理管理提供依据。鉴于1994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存在信息量过少不能满足需求、流向不尽合理不能建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数据库等不足,我司组织专人对该套表格进行了修改。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9月开始改用新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表(详见附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四)、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二、各表使用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护士注册申请表: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收集《办法》实施时现有护士队伍的资料。

  适用范围:

  1.1994年1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护士职称,申请首次注册的护士;

  2.《办法》实施前,实际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根据各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相应护理专业培训、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的首次注册。

  (二)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办法》实施后,根据《办法》规定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或免于考试的护理专业毕业生的资料。

  适用范围:《办法》实施后,护理专业毕业、取得国家护士执业证书、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

  (三)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护士注册动态变化资料。

  适用范围:曾经使用上述两表之一进行首次注册的护士,在连续注册时使用本表。

  (四)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目的:用于收集护士健康方面的资料。

  适用范围:护士注册健康检查时用此表。

  三、启用新表的要求:

  (一)时间:

  1.自1996年9月起使用新的注册表格,原表作废。

  2.今后护士再次注册全国统一按双数年进行;护士首次注册每年进行。单数年首次注册的护士于下一年进行再次注册。

  3.为与全国卫生统计信息保持一致,每注册年资料统计至10月31日截止,此后的注册资料计入下一年。

  (二)对象及用表要求:

  因各地护士注册工作进度不同,个别省(市)刚开始进行第一次注册,部分省(市)已经着手第二次注册工作,为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数据库资料完整,要求如下:

  1.今年第一次注册的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一律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

  2.今年第二次注册的省(市):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其余人员须再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自1998年起,上述人员连续注册应使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3.今年刚刚结束第一次注册工作的部分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可于1998年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

  (三)“护士注册申请表”的审核

  为减少重复工作,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的,表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可由下级注册机关代为填写。但第一次进行注册的省(市),须按《办法》及本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审核意见。

  四、表格的印制

  护士注册申请表由我司制定,授权各省(市)卫生厅(局)负责本辖区的统一印制,其内容不得自行改动。为统一版本,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并为各地提供方便,应各地要求,我司统一制作了激光照排胶片,每套成本含邮寄费260元,有条件的省(市)可按此胶片自行印制。北京、上海、天津、新疆、贵州、安徽、浙江、宁夏、内蒙、青海、福建、四川、河南、海南、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等省(市)已于北京会议期间确定了订购数量。其他省(市)如有需要,或上述省(市)有变动,请于9月15日前与我司护理处电话联系。

  电话:(010)6401.2890,联系人:巩玉秀。

  根据此表格研制的护士注册软件即将完成,有关应用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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