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对助产技术进行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加强孕产期保健,对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是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据此,助产技术应列入《母婴保健法》的专项技术之中,对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以及家庭接生人员一律进行考核。

  考核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方可从事接生助产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将助产技术考评工作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审批工作中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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