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卫办基妇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自2003年8月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卫基妇发[2003]2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来,各地积极响应,在加强部门协调、组织人员培训、细化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发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使创建活动顺利开展,现将2004年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名额分配方案(不含中医药特色的示范区,见附件1)分年度开展创建工作。其中,2004、2005年共分配一个创建名额的省份,如条件成熟可以在2004年申报示范区,但需经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的国家级联合领导小组复核后确定。2004年因条件不成熟没有申报或未通过评审的名额,可以在2005年继续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的示范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1个候选示范区,可以选择在2004年或2005年提出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筛选审查,最终确定20个左右报国家级联合领导小组;其他示范区按1:1比例报卫生部审查。

  二、申报程序:拟参加示范区创建的区政府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省级卫生、民政、中医药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合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2)。省级联合领导小组对候选示范区进行逐一评估后,根据分配的名额,在2004年11月1日前报卫生部(中医药特色的示范区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级联合领导小组进行抽样复核,确定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三、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民政和中医药等部门组成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创建活动、开展经验交流和技术指导、征求群众意见并进行逐一评估等有关各项工作,以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在创建活动过程中,既要争取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外部支持性政策,也要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与建设,带动和促进本地社区卫生服务的全面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有序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力戒提出不切实际的创建目标。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2004年上半年组成联合小组赴部分地区开展检查和指导,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区居民意见;下半年将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对于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弄虚作假的,将坚决取消示范区的创建和评估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额分配表

  2、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请表

  附件1:

  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额分配表

  省份2004年2005年合计

  北京市224

  天津市224

  河北省213

  山西省112

  内蒙古自治区112

  辽宁省224

  吉林省112

  黑龙江省224

  上海市224

  江苏省224

  浙江省213

  安徽省213

  福建省213

  江西省112

  山东省224

  河南省224

  湖北省213

  湖南省213

  广东省224

  广西壮族自治区213

  海南省011

  重庆市224

  四川省213

  贵州省011

  云南省112

  西藏自治区011

  陕西省112

  甘肃省112

  青海省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011

  总计444286

  附件2

  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请表

  申请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

  联系人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申报

  区基本情况

  申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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