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法监发[200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鉴于目前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市场消毒剂供应已经基本可以满足非典型肺炎消毒防护工作的需要,现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元包装的过氧乙酸的审批。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批准的一元包装的过氧乙酸,允许其生产销售的有效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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