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消毒剂对SARS病毒杀灭作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卫法监食便函[2003]206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消毒剂对SARS病毒杀灭作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核实,现函复如下: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不是我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二、 我部未将对SARS病毒的杀灭试验方法作为对消毒剂杀灭效果的评价方法,因此,不能依据消毒剂对SARS病毒的杀灭试验方法作为修改说明书、增加杀灭SARS病毒内容的依据。对消毒剂的评价应严格按照现行《消毒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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