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卫办妇社发〔2004〕163号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卫生厅: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感染者和病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也在增加,严重威胁着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国务院于2004年3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于2003年启动了全国预防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其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示范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示范区应将预防母婴传播作为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内容,在现有健康教育、社会动员、咨询检测、高危人群干预等工作中增加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疾控部门要对新婚人群和孕产妇HIV检测及确认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培训、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同时,及时将发现的阳性孕产妇情况报告疾控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妇给予积极的抗病毒治疗。各示范区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和部门协调工作,在中央下发到各示范区的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培训、随访等。

  二、以实施方案为指导,科学规范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根据试点工作经验,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各地要参照该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将针对新婚妇女、孕产妇的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随访及婴儿保健等工作,与常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注意收集病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联系。

  卫生部正在组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试剂药品招标采购,各地要密切配合。各示范区对本地育龄妇女及新婚期、孕产期妇女的情况进行了解,合理估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与检测的工作量及检测量,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信息管理

  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类登记、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上报项目报表。各省(自治区)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汇总本省(自治区)各示范区有关数据,并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表格及个案表格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并抄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指导组联系电话:010-6429863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A座

  附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目标和要求,对全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出具体实施要求,规范各项预防措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切实有效降低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提高母亲及婴儿的生活质量。

  二、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活动,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作出知情选择,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关怀、支持和治疗等预防措施。达到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生存率的目的。

  (二)具体目标

  1.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经验、运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2.培训一支具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能力的专业队伍。

  3.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扩大健康教育覆盖率。

  4.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覆盖率达到90%;孕产妇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85%.

  5.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预防措施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

  6.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12个月及18个月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

  三、原则

  (一)所有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服务。

  (二)为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提供免费咨询;为孕产妇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治疗。

  (三)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追踪和检测服务。

  (四)对孕期未知感染状况的产妇,在产时提供快速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满足预防措施的需要。

  (五)所有预防及干预措施要坚持自愿原则,提供服务的机构有责任为服务对象保密。

  四、策略

  (一)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切实加强对整体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的领导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支持。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氛围。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应与日常妇幼保健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好妇幼卫生、疾病预防及医政等部门间及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合作,明确并强化妇幼保健系统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整合卫生服务资源,建立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检测、治疗及关怀的服务体系。

  (四)为指导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卫生部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区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艾滋病流行状况、服务管理体系和卫生资源制定地区实施方案。

  五、措施

  (一)管理措施

  1.组织与管理

  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以保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人员培训

  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检测等相关人员。

  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国家-省-地(市)-县的逐级培训,尽快改变及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技能,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

  3.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根据孕产妇和婴儿的具体情况及机构的实验能力,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快速检测筛查及确认试验服务。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或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合作,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

  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

  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取得联系,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5.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资料包括: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艾滋病检测结果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个案登记卡、随访信息以及各类报表等(详见附表)。

  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应遵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各类登记、记录,详细收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保密的逐级上报体系。

  6.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国家、省、市(地)、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市县进行监督指导一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家级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指导工作方案,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到实施现场进行抽查和监督指导,定期督导省级工作的开展,对工作效果做出评价。

  督导评估组要及时总结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经验,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撰写总结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

  (二)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多部门参与的健康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有关部门(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运用多种媒体扩大健康教育的覆盖人群。通过健康教育活动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提高服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能力。开发、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在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以及村卫生室、学校等多种场所,进行分发及指导使用。

  各相关机构要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或在预防艾滋病咨询热线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内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2.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提供多种形式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进行HIV抗体检测。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应用ELISA或快速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结果阴性者按照正常孕产妇进行常规保健;结果阳性者换另外一种检测试剂或检测方法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或不确定者,进行确认试验以明确感染状况。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检测后咨询,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流产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以及时得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服务;同时建议其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也要进行检测后咨询,特别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要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

  对于已经临产的孕产妇,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复测和确认试验的情况下,应及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试剂同时进行检测,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正常分娩;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应暂时按照阳性结果处理,及时告知受检者并进行咨询,在知情同意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产程中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如确认结果为阴性,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施。

  3.预防应用抗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目前推荐使用孕期+分娩期+产后新生儿(齐多夫定(AZT)+奈韦拉平(维乐命,NVP)联合用药)方案:即孕妇自妊娠28周开始服用AZT 300mg,口服,每日2次,至临产;分娩过程中每3小时AZT 300mg,口服,至分娩结束;孕产妇临产后加服NVP 200mg;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NVP 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新生儿出生后服用AZT 2mg/kg,每6小时1次,如果母亲用药时间满4周或4周以上,婴儿用药1周;如果孕妇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应持续6周。

  在没有条件或在孕期/临产前没有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情况下,采用孕产妇临产后一次性服用NVP 200mg,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NVP 2mg/kg(或混悬液0.2ml/kg)的预防用药方案。

  选择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用药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孕产妇自身、孕产妇及丈夫以往是否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及用药时间,可能产生的耐药性及毒副反应等因素。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如有抗病毒治疗指征(CD4 < 250个细胞/mm3),推荐使用AZT + 3TC + NVP联合用药方案。

  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保健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的机会。但由于剖宫产可能有较高的并发症发生,目前尚不主张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择期剖宫产术时应按照所选方案正确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应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5.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的保健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进行喂养指导、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倡实施人工喂养,尽量避免母乳喂养,绝对不要混合喂养。

  婴儿应于12个月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结果阳性婴儿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应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六、信息管理

  各地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在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做好各类登记、记录。

  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数据,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示范区汇总表)”(附件2,表一),每月10日前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数据信息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汇总本省(自治区)各示范区有关数据,并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表格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及“婴幼儿随访登记表”(附件2,表二-Ⅰ、表二-Ⅱ及表二-Ⅲ)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并抄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七、职责与分工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国务院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在妇社司的领导下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对各地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级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对各项相关工作积极组织,抓紧落实。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本省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市县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与本地区妇儿工委、民政等部门积极沟通,争取支持;妇幼保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息及反馈;定期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掌握阳性病例的情况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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