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各有关单位:

  1999年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正式启动以来,目前已经运行四期,通过联合攻关、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的开展,对促进北京地区重大健康问题和主要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水平的提高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为加强对首发基金的规范管理,先后下发了《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评估以及资金预算、使用、结算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较好地保证了首发基金项目的顺利开展。但是,首发基金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通过中期评估暴露出不足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现补充管理规定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出具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原负责人的意见,待首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更。

  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动,导致原项目承担单位无法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且原项目负责人希望在新工作单位继续进行研究的,首先须与原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新工作单位签订项目变更同意书,书中须明确项目研究人员、成果归属、经费转移等方面的变更事宜,并注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任何争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变更同意书至基金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项目变更或调整项目在研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研究方向。特遇特殊原因,项目负责人拟变更研究方向的,首先需经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向基金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新变更项目的申请书(即备忘录),经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同意后方可变更。

  经首发基金中期评估后建议项目做适当调整的,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评估反馈意见及时进行调整,须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备忘录,经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续拨款并组织实施。

  三、项目延缓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申请项目延缓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延缓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经基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延缓。延缓时限不超过1年。

  四、项目提前结题项目缩短研究周期完成预定目标申请提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基金办公室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出具项目研究成果以及资金结算报告等资料,经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认定提前结题。经认定提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新的研究项目。

  五、项目终止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顺利进行的,或经首发基金中期评估后决定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基金办公室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并同时出具项目前期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结算报告。终止项目停止续拨款,结余资金退还基金办公室。

  六、项目成果公布凡经首发基金项目研究获得的成果及论文,对外公布或发表时须注明首发基金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对本单位首发基金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基金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宋玫 839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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