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粤卫〔2005〕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省是艾滋病疫情较严重的省份之一。截止2004年12月,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7477例,报告数居全国第五位。目前,静脉吸毒共用针具是我省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在传播途径明确的感染者中,通过静脉吸毒感染的占90%.为尽快有效遏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已经被国内外实践证实为有效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员中传播,减少吸毒人群对社会治安危害的方法。今年,我省选择台山市斗山镇太和卫生院和斗门区侨立中医院作为首批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单位,目前已上报国家审批,待国家批准后,我省将正式开展试点工作。各地特别是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要求,本着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按照“设置稳妥,严格控制”原则和《方案》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做到成熟一个,报批一个,争取早日成为国家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地区,积极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

  广东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方案

  为尽快有效遏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本方案。

  一、定义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海洛因的依赖,减少海洛因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

  二、目标

  (一)探索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策略、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海洛因非法使用及其相关的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和违法犯罪,恢复海洛因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原则与策略

  (一)实行政府领导,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坚持不盈利原则。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

  四、组织管理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国家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国家工作组)的领导下,成立广东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省工作组由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禁毒办组成,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区)卫生局、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管理局分别成立市、县(区)工作组,分别负责对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职责分工省工作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开展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认证的初审,审核试点机构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定期对试点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开展试点工作有关的医疗、疾控和管理等师资人员的培训。省工作组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厅,指定专人负责。

  市工作组负责对所属地区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医疗、疾控和管理等人员的培训。负责复核县(区)工作组提出的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使用计划。

  县(区)工作组负责对本地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试点机构认证的申报;定期监督检查试点机构的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解决;负责辖区内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初审试点机构提出的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使用计划。县(区)卫生局负责试点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人员行医资格和麻醉药品使用资格审核认定,监督、指导试点机构工作的开展。县(区)公安局负责审核海洛因成瘾者接受治疗的条件,监督治疗工作,对于违反治疗规定仍继续使用海洛因的受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送强制戒毒所戒毒或劳教戒毒所戒毒。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试点机构提供药物安全保障,监督治疗药物运输安全,防止治疗药品的丢失。

  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受治者进行治疗、咨询和随访,负责试点门诊的运转和日常管理,负责定期向省、市、县(区)工作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县(区)工作组提交本地美沙酮的年度需求计划。

  六、实施

  (一)试点机构审批

  1、申请条件

  (1)机构条件试点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本着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建立。选址应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2)人员条件试点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根据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①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②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或戒毒治疗工作3年以上;

  ③至少有2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的人员从事治疗工作;

  ④至少有2名经执业注册、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的护理人员从事治疗工作;

  ⑤至少有1名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

  ⑥工作时间内,试点机构门诊必须保证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

  (3)内设机构条件试点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须的功能与条件:

  ①开展试点工作的门诊应设有接待室、治疗室、档案室;

  ②开展试点工作的门诊应配备饮水机、计算机、电话、宣传资料架;

  ③开展试点工作的门诊应具备临时储存麻醉药品的安全条件,即配齐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和落实2名以上保安员值班制度。

  ④具备诊治常见并发症及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

  ⑤具备宣传材料。

  (4)管理与制度试点机构要具备下列管理制度:

  ①行政管理制度;

  ②医疗管理制度;

  ③试点机构治安管理制度;

  ④药物治疗登记报告制度;

  ⑤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⑥麻醉性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他制度。

  2、申请材料

  (l)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申请表;

  (2)试点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试点机构内部布局草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申请单位从事医疗、护理工作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6)相关规章制度。

  3、审批程序拟承担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向县(区)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送交县(区)卫生局,经县(区)卫生局会同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审验收,县(区)工作组按试点机构条件考核合格后报市工作组审核。市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报省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报国家工作组。国家工作组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许可证,并报省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接受治疗者(下称受治者)审批

  1、受治者条件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多次戒毒仍未脱瘾的海洛因成瘾者;

  (2)强制戒毒2次或劳教戒毒1次以上者;

  (3)年龄在20周岁以上;

  (4)当地居民且有固定住所;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感染艾滋病毒的海洛因成瘾者,具备第4项和第5项即可接受治疗。

  2、申请材料

  (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2)驻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2寸免冠照片;

  (4)出示户口本或户口本复印件;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出示感染证明。

  3、审批程序海洛因成瘾者可以自主或经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介绍,向试点机构书面申请接受治疗。

  试点机构按照受治者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将合格者的申请表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复核。

  试点机构应严格控制受治者人数在一定范围内,与门诊机构配备的医务、保安等工作人员条件相当,防止超负荷运转。

  公安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后,试点机构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协议书,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三)药物供应审批本试点工作选用美沙酮口服液作为治疗药物。

  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年度供应计划由该试点单位向当地县(区)工作组提出,经市工作组复核、省工作组审核后,报国家工作组审批。美沙酮口服液由国家工作组协调现有的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试点机构使用。试点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四)治疗与受治者管理根据受治者自述使用毒品量和最后一次吸毒时间,确定首次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治疗期间,医师需要定期与受治者交谈,了解其对海洛因的渴求程度,是否出现不适感觉,是否偷吸海洛因,是否合并使用其他药物并将交谈内容记录存档。同时根据情况,给予受治者心理咨询和防病咨询及其他帮教服务。

  受治者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海洛因及其他毒品。试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病人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偷吸毒品。

  受治者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终止治疗,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不遵守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不服从医师治疗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治疗、因各种并发症不适宜继续治疗或因难以支付治疗费无法继续治疗等。

  试点机构负责日常的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与服务、尿检、档案及治疗药物的管理,定期向省工作组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意外事件或事故。

  (五)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根据国际社会的经验,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选用美沙酮作为治疗药物。

  1、个体给药方案

  (1)首次用药:根据受治者自述的毒品用量和最后一次吸毒时间,确定首次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推荐首次用药时间在用海洛因4小时后,或用美沙酮、丁丙诺啡24小时之后;首次剂量为15-30mg,原则上不超过40mg,在无法忍受戒断症状的情况下,可在3小时之后,24小时之内再用药一次,间隔时间越短者,追加剂量宜小,第一天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mg.

  (2)初始阶段:目标为缓解戒断症状,达到耐受水平。以不出现戒断症状和减少不良反应为原则。初始阶段1-2天。

  (3)调整阶段:目标为确定合适剂量,减轻受治者渴求。根据受治者情况调整剂量,每5-10天调整5-10mg,可达到6O-80mg/d或更高。调整阶段3-10天。

  (4)维持阶段:目标为阻断渴求,保持尿检阴性。一般需大约60mg/d左右才能保持。大部分受治者每天用药一次即可,约10%的患者需要分2次服药。根据受治者意愿及客观情况决定维持时间,以及是否进入减量阶段。

  (5)减量阶段:目标为平稳减量。以达到完全停药。减量原则为先快后慢,大约每5-10天减少10%. 2、辅助治疗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必须同时提供心理咨询等治疗。此外,这项工作需要与艾滋病防治咨询和创建无毒社区的帮教工作结合起来。

  3、注意事项

  (1)用药期间不要喝酒;

  (2)不要合并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如安定;

  (3)过量急救:出现昏迷和呼吸抑制时可使用纳洛酮,每2-4分钟静脉注射一次,直到意识和呼吸恢复正常,之后持续给药并观察24小时;

  (4)至少两名试点机构工作人员同时监督每个受治者当场服药。

  4、随访

  (1)治疗期间,受治者每天须到门诊服药,记录用药时间、剂量。

  (2)治疗医师每周与受治者谈话一次,了解其过去一周内对海洛因的渴求程度,出现的不适感觉,有否偷吸及其次数和用量,是否合并用其他药物,及其次数和用量等。

  七、评估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外部评估由国家工作组组建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内部评估由省级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将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调查方法。评估的主要指标将包括过程指标、效果指标和环境指标。

  八、经费试点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中央补助我省的经费用于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治疗药物,全国试点工作的培训、督导和评估。同时,对各试点机构治疗室必备设备的添置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其他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每位受治者,不论其核定的用药量,每日交付的治疗费用不得超过10元人民币。具体费用由县(区)工作组决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收取的治疗费,用于补助治疗药物运输、储存和试点机构维持的日常开支等。

  九、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麻醉品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对每位受治者都要建立病例档案,资料要严格保密。各试点机构每周向市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市工作组每旬向省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省工作组每月向国家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

  省工作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到试点现场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各试点要接受国家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现场监督指导,不合格者将被撤销试点资格。如果发现治疗药物流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治疗药物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省工作组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当地试点机构治疗药物发放记录;试点机构负责人每日负责监督本试点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

  试点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新闻部门有关维持治疗方面的采访或提供有关资料。

  本方案由广东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1

  广东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  飞   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廖新波   省卫生厅副厅长

  齐孟元   省公安厅刑侦局政委

  府凡林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巡视员

  陈瑞光  省禁毒办处长

  成  员:

  李建中  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徐庆锋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郭泽辉   省公安厅刑侦局缉毒戒毒处副处长

  蔡  明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副处长

  邓惠鸿   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副处长

  张  伟   省卫生厅医政处主任科员

  林  鹏   省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所所长

  罗晓云   第一军医大学江村医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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