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2005年5月23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这是世界公共卫生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由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51年制定,主要针对鼠疫、霍乱和黄热病等少数特定疾病的国境卫生检疫、报告和控制。1995年以来,世界卫生大会按照世界卫生大会有关决议要求,为修订条例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近年非典和禽流感的流行,使各国政府对此问题越加重视,大大加速了条例的修订过程。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启动了政府间磋商程序,并先后召开两次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经过艰苦的磋商,工作小组终于在今年5月14日就修订的条例文本达成了一致并提交今年的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疾病的跨境传播,同时将实施条例对正常贸易和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新的条例共分为10个部分,包含66条和9和附件内容。新条例的主要特点是:国境卫生检疫报告传染病从原来的少数特定疾病,扩展为包括多种传染病在内的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条例已不限于对传染病的国境卫生检疫,强调加强与国家的联系和国家的能力建设,特别是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应急反应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强调针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情况,各国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卫生措施的义务;强调确定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世界卫生组织可按规定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了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外交部、国家质检局等有关部委组成的条例修订磋商小组,参加了政府间工作组会议。香港和澳门特区也派代表参加我与会代表团,共同出席了世界卫生组织工作组会议。在条例修订磋商过程中,结合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经验,我与会代表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订意见。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将在两年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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