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文件名称: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制订单位: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武价费[2006]23号

  制订日期:2006年2月13日

  关 键 词: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卫生局、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经省物价局、卫生厅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范围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本通知印发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在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的分院,按分院医疗机构许可证审批的级别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也应认真执行规范后的医疗项目及相关规定。严禁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突破规定价格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下浮(下浮幅度不限)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和价格。在住院部每个病区必须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供患者查询,免费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每个药品、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单位、单价、金额),二级以上医院门诊部要建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还必须提供详细门诊费用单据(同住院费用清单的要求),供患者查询医药价格,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四、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规范自身价格政策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要按规定要求统一使用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使用计算机收费系统……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开药品、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凡《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尚未列入但确需在医疗服务中应用的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应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武汉市规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的审核意见》(鄂价费[2005]27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中住院床位费和门诊输液费已含有医疗废物处置成本费。除江岸、江汉、桥口、武昌、汉阳、青山、洪山及两个开发区已开征医疗废物处置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区的医疗机构,床位费按每床每日减2元、门诊输液按每人次减0.80元收费。

  六、本通知及《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我市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省管项目价格除外)与本通知及《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市区价格、卫生部门将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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