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文件名称: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订单位:武汉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武卫[2006]58号

  制订日期:200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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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卫生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现就贯彻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省、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卫生厅申请;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市卫生局申请;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区卫生局申请。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类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1、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在施工前向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取得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后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2、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3、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职业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期限为30日,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查期限为20日。

  三、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规定》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四、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承担,市卫生局加强监督和指导;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对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督促其在9月1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对违规者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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