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颁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8-01-01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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