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川省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职责分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和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确定我省各有关部委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职责如下:

  一、计委

  (一)负责组织制定省艾滋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协同省科委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四川21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二、科委

  (一)负责把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本省重点攻关计划并会同计委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四川21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二)支持艾滋病检测试剂、治疗药物、疫苗及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协同计委、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省艾滋病防治规划。

  三、财政厅

  (一)视财力和疫情安排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控制经费。

  (二)参与制订省艾滋病防治规划。

  四、卫生厅

  (一)会同计委、科委共同制订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起草或配合有关部门起草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规章的具体贯彻实施。

  (三)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专业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开展科研及健康教育。

  (五)承担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五、广电局、文化厅、新闻出版局

  (一)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防治工作情况,评价宣传效果。

  (二)电台、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进日常节目计划、定期负责播出。

  (三)报刊杂志列入计划,免费刊出。

  六、公安厅

  (一)坚持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毒、非法采(供)血活动。

  (二)支持配合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规章,参与有关调研和防治措施的实施。

  (三)承担被收容及被强制戒毒的吸毒人中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费用一般由本人或家属负担。

  (四)负责收容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五)对报复社会和保外就医的艾滋病感染者进行管理。

  七、司法厅

  (一)承担对在押劳改、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

  (二)会同卫生厅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并承担宣传普及任务。

  (三)按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负责劳改、劳教场所的艾滋病防治管理。

  八、教委

  (一)负责省内各大、中专院校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性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大、中学健康教育计划,在大学生中适当开展性安全知识的教育。

  (二)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出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管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工作。

  九、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在育龄人群中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知识的宣教和咨询服务。

  (二)负责在育龄人群中合理推广、指导使用具有预防艾滋病、性病功能的避孕药具。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应用研究。

  十、法制局

  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对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编委、人事厅

  负责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二、外办、外经委、海关、商检局

  (一)会同卫生厅负责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运转。

  (二)负责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国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制品的查禁工作。

  十三、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管辖单位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铁路局、交通厅、民航局

  负责对本部门职工、亲属及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艾滋病监测与管理措施。

  十五、民政厅

  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救助;没有工作单位,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社会救助。

  十六、劳动厅

  按有关规定解决企业职工中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保险和困难补助问题。对有劳动能力又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提供就业服务,帮其实现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职工流动就业人员、特别是境外劳务人员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民委

  会同卫生部门做好民族地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教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工作,从政策上、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宗教局

  组织各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信徒较密集地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十九、总工会、团委、妇联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会会员、青少年、妇女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维护工会会员、青少年、妇女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自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总队

  (一)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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