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闽政[2004]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1.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市、县(区)要组建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方案,科学合理地调整、归并原有设置分散、职能单一的疾病防治机构,组建综合性的集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财政要保证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定标准和《福建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方案》的要求,筹措资金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建设,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确保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省级财政在疾控机构建设期内安排专项资金,补助财政困难市、县未达标疾控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及常规设备配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新进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要求,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的业务技术工作,也不得担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对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要予以分流重新安排工作或调整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强化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2.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体系。各设区市在现有“120”急救中心基础上改扩建为紧急救援中心;改扩建或新建一所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各县(市)要在一个综合性医院内建立传染病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定传染病床位数。建成后省级和设区市医疗救治机构基础设施达到符合应对烈性、重大传染病的标准;县级传染病区达到收治常见传染病人的条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

各地政府要承担起建设医疗救治体系的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建设资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投资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部分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建设,全面实施《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确保2005年基本完成该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省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类型,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重点是传染病、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创伤事故、生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人员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政府要储备适当数量和品种的应急救治设备、药品、器械等。

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建立疾病信息网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通讯信息手段,在国家、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网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网,并把网络延伸到乡、村和城市社区,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纵横贯通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立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疫情信息报告网络。

5.建立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市、县(区)要组建卫生监督机构,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科学制定并实施改革方案,组建卫生监督机构。各地要根据当地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其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整合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机制。要努力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现场检测设备,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实施全行业统一监督执法,保证《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办医主体多元化、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6.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的要求,适当调整卫生资源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数量,集中力量办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代表区域业务水平的医疗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打破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在业务、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进一步促进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健全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对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效率低下、区域同类性重复明显的公立医院,应从结构和数量上进行调整,可通过股份制、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制、整体有偿出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改造。

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理形式的改革,政府可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明确和规范公立医院的产权关系,实现公立医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享有出资人权利,可通过成立非营利性的医院管理机构对公立医院进行管理。公立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不断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

7.加快民办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含外资)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院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设置任何审批障碍。民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部门应根据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照。民办医院按照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业务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办医院可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协商确定薪酬,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平时监管和年度审核相结合,对不合格的民办医疗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8.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到2005年,各设区市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覆盖全省城市社区。

各级政府应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导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向下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必须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为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城市在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必须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切实转换功能,以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治、康复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为主,满足社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做到“大病到医院、小病在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开展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应根据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也可通过购买的方式,由其他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给予合理报酬,其原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9.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等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要培育和发展医疗服务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等中介组织在卫生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业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向全行业管理转变,切实实现管办分离和政事分开,逐步形成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和标准,并通过中介组织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

(三)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到2010年,在全省农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10.探索搞活农村办医形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扩大卫生资源,发展农村民办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城市医院可到农村举办医疗机构或与乡镇卫生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纵向合作,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城市离退休和富余医务人员可到农村办医。积极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卫生下乡和“一帮一”活动,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农村卫生机构建设。

11.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必须配备专职预防保健人员,其业务工作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人员经费和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2.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执法监督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基础设施和条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2008年前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13.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在厦门市同安区、泉州市安溪县、龙岩市新罗区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试点县(区)要成立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帮助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试点县(区)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家庭成员实行医疗救助。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2004年先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建设

14.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各种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教育部门要将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卫生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提高全民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移风易俗,革除陋习,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习惯。各地要积极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创建活动,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快农村自来水普及和家庭厕所无害化改造,努力改善城乡卫生环境。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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