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各市、县卫生局:
非固定用工劳动者主要包括:农民工、外包工、季节轮换工等非固定工。他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中大多数在工业企业从业,不少用人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着职业病危害因素,且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劳动者健康受损,罹患职业病。为维护非固定用工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和谐安徽”的构建,我厅决定,全省各市、县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上下联动,开展“卫监2号行动”,对工业企业非固定用工劳动者健康监护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准备阶段(至3月28日止)。各市、县卫生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向监管范围内的有关企业送达“关于切实做好工业企业非固定用工劳动者健康监护工作的通告”(样稿附后,也可自行起草)。强调:1、企业法人是做好非固定用工劳动者健康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有关健康监护工作。2、限各有关企业于4月5日之前,将非固定用工劳动者健康监护情况向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如实上报。3、向企业法人告之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适时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送达“通告” 时,应要求企业负责人签收。
(二)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维护非固定用工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性,宣传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加强监管的有关情况。
(三)要设立举报电话并予以公布,接受非固定用工劳动者的举报,并对有关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二、“卫监2号行动”执法检查(4月中旬)
(一)省、市、县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三级联动,抽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集中对用人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省和合肥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联合开展检查。
(二)检查对象:非固定用工劳动者相对集中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有经济组织等中小型企业。每市、县检查企业数不少于8家。
(三)检查内容:企业非固定用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见附表)。
三、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开展此次执法检查行动的重要性,精心组织,严格执法。
(二)执法检查中,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对企业现场情况和检查过程进行报道,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三)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四)各县卫生局于4 月14日之前将检查情况小结、汇总表及新闻媒体对“卫监2号行动”的报道报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于4月18日之前将全市总结、汇总表和媒体报道传真报送我厅卫生监督处(传真电话:0551-2642427,联系人:闻永轩),以便我厅汇编以市为单位的“卫监2号行动”开展情况。各市同时报送总结的电子版。
各市、县的现场检查分户表复印件于4月25日之前直接寄送我厅卫生监督处。
我厅将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时公布此次全省监督执法检查的有关结果。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工业企业非固定用工劳动者健康监护工作的通告(文稿)
安徽省卫生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切实做好工业企业非固定用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通告
各有关企业:
非固定用工劳动者主要指农民工、外包工、季节轮转工等非固定工,该群体相对流动性大,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维护他们的健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是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做好有关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各用人单位法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切实做好非固定用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
二、各企业对本单位非固定用工劳动者健康监护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逐项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对措施不到位的方面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05年4月5日前将有关情况主动向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如实报告,接受监督。
三、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于近期实施监督执法检查,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将依法严肃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