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粤卫〔200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一旦发病,病死率高达100%.近年来,由于管理不严,违章私养犬只增加,且犬只免疫率低,疫点灭犬措施不落实,造成疫情扩散蔓延。据统计,2004年,我省共报告244例狂犬病病例,比2003年上升了41.04%,为近十年来的最高峰, 是1995~2002年同期平均发病数(43例)的5. 67倍。疫情主要分布在韶关(40例)、梅州(33例)、云浮(28例)、河源(28例)、惠州(21例)、湛江(19例)、茂名(12例)、肇庆(12例)等8个市,占全省总病例数79.10%.目前,疫区有扩散的趋势。所有病例均发病死亡,占全省甲、乙类传染病发病死亡总数的41.36%,位居传染病发病死亡的首位。
为了加强狂犬病防制工作,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狂犬病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电〔2003〕82号)和《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近期重大传染病疫情分析预测及防控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05号)精神,现就我省狂犬病防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卫生、公安、农业、工商部门要切实把防治狂犬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畏难、麻痹思想,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农业部门要落实犬类免疫,提高犬免疫率,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公安机关对禁养区因特殊需要养犬的要严格审批,对违章犬只予以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捕杀狂犬、野犬。工商部门要加强犬只、犬肉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疫情的监测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处理原则,对被犬伤者要及时进行伤口处理、规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切实提高犬伤者的伤口处理率、全程接种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狂犬病的发生和死亡。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疫区灭犬净化处理工作
各地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以疫区灭犬为重点,全面落实“管、免、灭”综合防制措施,坚决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势头。凡是今年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当地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务必在一周内,统一行动,对以发病村为中心2.5公里以内的疫区范围内无免疫的所有犬只予以捕杀。发生2例以上的县,要在全县范围内对当年无免疫的犬只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和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以迅速遏制疫情回升势头,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狂犬病的防治知识
各地要广泛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尤其是疫情较重的农村地区群众了解狂犬病的危害和防治常识,自觉做到不违章养犬。被犬咬伤后能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切实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省将于2005年上半年组织督查组对疫情较重地区进行督查(通知另发),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省。
省 卫 生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农 业 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一月四日